| ■赵登岩
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(七)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。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,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,且明目张胆,就是集体腐败,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,让腐败者钻了空子。所以,应该将“集体腐败”纳入刑律,严厉打击小金库。(8月27日《新京报》)
表面看,集体腐败是一种集体意志,通过集体截留、集体收受贿赂、集体浪费等种种或隐或显不正当的手段,牟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形式。但说到底,任何集体意志的形成都是个人意志的体现。比如解剖单位小金库这只备受诟病的“麻雀”。即便私设小金库的指令不是由长官意志发出,至少这种意志要得到一把手的首肯才能得以实行。并且依据常识,一旦小金库设立,集体内少数位高权重者才是其最大的受益者,有些小金库甚至直接沦为一把手的“私房钱”。这就是说,尽管小金库的应运而生披着“集体”的外衣,但根本上只为少数领导的狂欢而生。
当然,还有一些集体腐败似乎“利益均沾”,比如一贯被称为“小儿科”级集体腐败的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。不管挥霍公款吃喝玩乐的“集体”是哪个集体,都可以被分解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人。因此,集体腐败实际上就是个人腐败的叠加变种。根据罪责相应的原则化而解之,每一个参与集体腐败者都可以根据在腐败行为中的受益程度,接受相应的惩戒。
集体自身不会腐败,腐败的只是集体中的个人。如果用法律惩戒“集体”,一方面难免“老虎吃刺猬——— 无从下口”,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令执法主体陷入法不责众的泥淖不可自拔。所以,惩戒集体腐败,归根结底要化为惩戒集体中腐败的个人才能发挥效力,而惩戒个人的重点,无疑应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惩戒力度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