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县太爷普法”的三重悖谬
  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和讯网    |    2008-05-11 04:12
  大堂肃静,杀威棒威严,惊堂木一响,板子声阵阵――为进行普法宣传,陕西省石泉县法院在本县的仿古街“石泉县衙”内,仿照古代县太爷审案,自编自演公开审理了多起民事案件(5月10日《华商报》)。

  乍看之下,“县太爷普法”的确具有“观赏性”。按照该法院院长所说,它还能“寓教于乐”,甚至可以起到“旅游兴县“的效果。然而,这是否就意味着它契合程序正义、合情合理了呢?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。“县太爷普法”只怕绕不过下面三重悖谬。

  首先,在我国古代法律史和审判史里,从来都不乏清明廉洁的“县太爷”,然而“县太爷”们的秉公断案有着太多“人治”的偶然性,可遇而不可求。而在现代法治理念中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司法独立公正、符合实际正义等才是法律精髓所在。很明显,重现古代“县太爷审案”的人治思维去追求现代法治知识的普及无疑是一种错位。

  其次,为获得良好演出效果,石泉县法院曾专门派人赴河南开封、山西平遥等地实地考察,购买道具。由此产生的差旅费、道具费算在谁的头上?以“普法”为目的的良性政府行为,如果异化为挥霍纳税人钱财的“败家之举”,本身可就是不法之举了。

  再次,“普法行为”也不等同于旅游宣传。果真按照该法院院长的说法可以起到“旅游兴县”的效果。那么,普法行为异化成旅游项目也只能是法律的悲哀,而法院院长对此沾沾自喜,更彰显出其对部门职责定位的“无意识”。

  法院是什么?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,他们应有着超越世俗之上的“慎独”品格。当法律普及沦为人治宣教,当法院异化为“戏院”,法官“变脸”为戏子,当法律行为打上旅游的烙印,这些乱象怎能不让人心情沉重。(王聃)
(责任编辑:和讯网站)
    
原文链接:http://news.hexun.com/2008-05-11/105874746.html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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